杭州市交通局关于开展机动车配件经销业备案登记相关事项的通知
(杭交发〔2008〕42号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二日)
市机动车服务管理局,各区、县(市)交通局、工商分局:
为规范机动车配件经销业的经营行为,维护机动车配件经销市场秩序,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机动车配件经销业的健康发展,根据《
杭州市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条例》第
十二条、第
十三条规定,现将机动车配件经销业备案登记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7年12月31日前已经办理工商注册的机动车配件经销者,应及时参加2007年度年检。对通过年检的经销者,由年检人员开具《杭州机动车配件经销业备案登记证办理联系单》(见附件一),要求其到相应的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机构办理备案登记,并保存联系单存根。
二、2008年1月1日以后办理工商注册的机动车配件经销者,工商部门在核准其开业、变更注册申请后,由注册人员开具《杭州机动车配件经销业备案登记证办理联系单》,要求其到相应的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机构办理备案登记,并保存联系单存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