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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七)鼓励残疾人个体创业。各级政府购买公益性就业岗位,应优先提供给适合岗位要求的残疾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结余的地方,可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城镇贫困残疾人个体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给予适当补贴。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将残疾人就业纳入工作安排,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指导和帮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申请个体经营的残疾人,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给予免费核准登记。税务部门对残疾人个人从事修理修配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对残疾人个人从事商业经营,其营业额达不到增值税起点的,给予免征增值税。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卫生、文化、环保、城管等部门应尽量减免相关收费,提供方便。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对有求职愿望的残疾人提供优质服务,免费办理求职登记和就业指导。
  (八)稳定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渠道。民政部门要加强对福利企业的管理和指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税发[1994]115号)规定,税务、民政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对福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扶持社会力量开办盲人按摩、工疗机构,凡符合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的盲人按摩、工疗机构,可以享受相关的减免税待遇。认真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各地要加强调控,尽量避免残疾职工下岗,并积极帮助下岗失业的残疾职工实现再就业。
  三、加强残疾人康复和医疗救助工作
  (九)将贫困残疾人纳入城乡医疗保障范围。积极创造条件帮助城镇贫困残疾职工和农村贫困残疾人加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已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单位),有条件的要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对残疾人给予医疗补贴。对尚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筹措参保资金,解决好残疾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问题。对暂无条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残疾人,要逐步纳入城市医疗救助。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村贫困残疾人,经民政部门批准,可以从农村医疗救助资金中资助个人应缴部分或全部资金;尚未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地区,由民政部门对符合救助条件的贫困残疾人实行大病医疗救助,并对基本生活十分困难的重度残疾人给予特殊照顾,适当提高救助水平。贫困残疾人到非营利医院(卫生院)住院治疗,发生的床位费、诊疗费根据实际情况由医院给予适当的优惠。组织医疗队赴边远农村、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实施白内障复明、麻风畸残矫形治疗等残疾人康复手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要吸收残联参加,加强工作联系和协调。
  (十)建立健全贫困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十一五”期间,通过政府投入为主、社会捐助为辅的筹资办法,市本级要建立一个国家丙级以上康复中心,各县区要建立一个残疾人康复服务站和各类康复技术指导机构,配备专职技术人员;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残疾人康复工作,对为贫困残疾人提供免费康复服务的基层残疾人康复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基层残疾人康复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加强对本社区内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管理,对于贫困或无人照管的、需监护治疗的肇事肇祸精神病人,各级财政要在其监护治疗经费上给予保障,对为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提供监护的医疗机构给予必要的经费倾斜;加强基层卫生人员的康复业务培训,逐步提高为贫困残疾人提供康复服务的能力。各地要积极建立多元化的残疾人康复经费保障机制,各级财政要按辖区人口和规定标准,安排残疾人康复专项经费,落实配套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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