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切实改善贫困残疾人住房条件。各级政府应将改善贫困残疾人住房条件纳入为民办实事的重要内容,在实施“扶贫建房”、“安居工程”等项目时,优先安排贫困残疾人家庭。各级民政、财政、扶贫办等部门要安排资金用于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项目。规划、建设、国土资源部门要免收相关费用。认真组织中国残联彩票公益金残疾人危房改造项目的实施,按照中国残联的要求落实各级财政的配套资金。城镇贫困残疾人住房困难的要纳入政府廉租房范围;对特别困难的贫困残疾人家庭,要优先实行实物配租、租金核减、发放租金补贴等。
(三)将残疾人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加强检查监督,落实残疾职工养老、医疗、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社会保险政策。认真执行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及农村特困户救助政策,及时向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提供最低生活保障,优先将残疾人特困户纳入其中。对不适合参加劳动、无法定扶养义务人或法定扶养义务人无扶养能力、无生活来源的重度残疾人,要按照规定予以供养和特别救济。
(四)为贫困残疾人提供社区服务。建立和完善社区残疾人协会,配备社区残协专职委员,创造条件,将残疾人各项工作融入社区。开展残疾人基本状况普查,摸清底数,掌握贫困残疾人状况,落实残疾人生活保障制度及措施,使贫困残疾人切实得到救助,充分发挥社区资源,开辟适合残疾人的活动场地、项目,配置适宜残疾人使用的设备及器具,大力开展以家庭康复训练为重点的社区康复,在社区服务网点为残疾人就业提供机会,组织志愿者为残疾人提供生活、就医、家政、子女教育等帮扶服务。
二、千方百计促进残疾人就业
(五)加强残疾人职业技能和实用技术培训。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残疾人职业培训机构;各级劳动保障、农业、科技等部门组织的农民实用技术和劳动力转移培训,要将残疾人培训基地和农村残疾人纳入其中,提高贫困残疾人综合素质和脱贫能力。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认真做好残疾人失业登记、就业去向登记工作,并根据残疾人特点和劳动力市场需求开展定向免费培训,帮助失业、有求职愿望的残疾人及时得到职业技能培训,满足残疾人就业培训需求,增强贫困残疾人在劳动力市场就业竞争能力。
(六)依法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认真贯彻落实《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湖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省政府令第106号)和《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湖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劳动就业规定>的通知》(永政发[2000]9号),全市各机关、团体和各类企业、事业单位,要按本单位上年末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对安置残疾人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单位,依法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其中财政拨款单位应缴纳的保障金由同级财政部门代扣,其它单位(含中央、省驻永单位)应缴纳的保障金由同级税务部门代征。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加强对残疾人劳动权益保障的监察,及时纠正用人单位在残疾人权益保障方面的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