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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市直国有工交企业改革有关政策的补充意见》的通知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市直国有工交企业改革有关政策的补充意见》的通知
(永政办发〔2006〕4号)


市直有关单位,市属各企业:
  市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市直国有工交企业改革有关政策的补充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三月十六日

关于市直国有工交企业改革
有关政策的补充意见
(永州市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 二OO六年二月十八日)

  市政府2004年制定的永政发〔2004〕1号和2号文件是指导我市市属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政策依据。但在执行过程中,特别是2005年下半年以来,由于省有关政策的调整和明确,有些条款与上级精神有些不符,且难以落实到位。为保证企业改革的顺利进行,现就有关政策提出以下补充意见:
  1、2005年5月以后改制的市直国有工交企业的职工不再实行提前退休政策(除列入国家政策性破产计划的企业除外)。
  2、距正常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的职工实行内部退养,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发给内退生活费。内部退养人员需提留至法定退休年龄前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内退生活费和退休以后医疗保险费。其中: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费(两费均含单位和个人上缴部分,但大病医疗互助费由个人负责缴纳)由改制企业一次性足额缴纳到市社保处和市医保处;内退生活费按当年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费标准确定,由改制企业一次性足额缴纳到市财政改制专户。内部退养人员由企业临管办或移交社区管理服务相关机构负责管理和发放生活费。
  3、2006年以后在企业改制过程中退休的人员(含已退休),由本人按现行标准一次性缴纳大病医疗互助费(即900元)。
  4、市直国有工交改制企业的退休人员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仍按10元/月的标准划入。
  5、根据湘政发〔2004〕10号文件第九条规定,市直国有工交改制企业经上级批准后,可组织已出让地上的拆迁户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前提下,采取相对集中原则,利用生活区自有土地集资合作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并享受经济适用住房各项优惠政策。
  改制企业的改制成本需市财政挂帐的,其住房工龄补贴标准按1.23元/㎡·年工龄执行。
  6、市直国有工交改制企业实行企业产权整体转让的(含土地、地上建筑、附着物、机器设备和无形资产),如转让后不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继续办工业的,其土地出让价格和处置方案由市国土部门研究提出意见并报市政府批准,由市产权交易中心组织出让;转让后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其划拨土地按城市规划建设部门批准的用地性质,土地使用权、地上附着物按照有关规定分别评估后,报市政府批准,由市国土部门商市产权交易中心组织公开交易,并按《市直改制破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办理期限》的规定及《产权交易鉴证书》和《国有土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办好权证过户手续。其出让收入划入市财政改制专户,用于国企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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