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按照分级管理原则,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各级财政代扣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别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市地税部门代征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1:9的比例实行省与市分成;县区地税部门代征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1:1:8的比例实行省、市、县(区)分成,以便省、市调剂使用。
(二)地税部门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要按户设立征收台帐。每月代征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先缴入地税部门在当地银行开设的“代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户”,在次月10日前统一划入市财政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户,并在年度终了前将全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情况表报残疾人联合会。财政、地税部门对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纳入稽查范围,对超过缴纳期限仍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由残疾人联合会委托财政、地税部门向其发出追缴通知书。
(三)代扣代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可按规定安排一定比例的征收经费。
(四)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项用于下列开支:
1、补贴残疾人的职业培训费用;
2、奖励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及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
3、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个体经营;
4、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适当补助残疾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的经费开支;
5、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结余的地区,可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城镇贫困残疾人个体户交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给予适当补贴;
6、支付按规定安排的征收经费;
7、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直接用于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的其他开支;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必须按上述规定用途专项用于残疾人事业,不得挪作他用。
(五)各县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
六、保障金的减免和缓征
(一)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属于政府性基金,应严格按照《湖南省非税收入条例》的要求规范管理,原则上不予减免。但符合下列情况的单位可以申请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减免:1、征收年度内新建的用工单位; 2、连续两年以上严重亏损,累计亏损额达本企业实收资本40%以上的单位; 3、已安置部分残疾人,连续两年以上严重亏损,累计亏损额达本企业实收资本30%以上的单位。
(二)因改制兼并、经营不善或固定资产投入以及技术改造等原因导致暂亏损的单位,可以申请缓缴,但缓缴期不得超过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