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年度已安排残疾职工人数,是指上年度内,被确定为单位正式职工,或与残疾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满1年的按1人计算,不满1年的按月份比例计算平均安排残疾职工人数。用人单位新安置的残疾职工,应及时报当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备案,以便计入安置比例。
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以当地统计行政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
三、征收方式
(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年征收,定期缴纳,当年征收上一年度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与地方财政有经常性经费领拨关系的机关、团体及事业单位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同级财政部门代扣。
中央、省驻永单位、自收自支的团体、事业单位、各类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各级地税部门代征。
属市地税局直属分局征税对象的用人单位所交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市地税局直属分局、涉外税务分局代征,并及时划解到市本级财政专户;属县(区)及县(区)以下地税部门征税对象的用人单位所交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县(区)地税部门代征,并及时划解到县(区)财政专户。
(三)此前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予补缴,补缴金额由残疾人联合会核定、征收。
四、征收程序
(一)用人单位必须在每年的4月1日至5月31日期间,携带《湖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手册》、上年度在岗残疾人名册和1月、4月、7月、10月份的工资表复印件,及残疾人证原件、残疾人从业人员劳动合同及社会保险缴费情况等资料,到同级残疾人联合会办理年审手续。经残疾人联合会审核需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并告知用人单位。
(二)残疾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在每年的6月30日前将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名册及金额,提供给财政、地税部门,作为代扣代征残疾人保障金的依据。用人单位应按申报比例和数额到指定银行缴纳或依照残疾人就业管理部门或代征单位核定的比例缴纳。财政、地税部门按照用人单位名册和金额如实代扣、代征。地税部门代征时间为每年7月1日至10月31日,财政部门代扣时间为每年的7月1日至9月31日。2004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代征时间可延长至2006年3月31日。
(三)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参加年审的用人单位,或虽参加年审但提供的资料不实、不全的用人单位,按无残疾职工计算,应足额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五、征收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