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永政办发〔2006〕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林场、管理区,市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中央、省驻永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湖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加强和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进一步促进残疾人劳动就业,根据《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湘政办发[2005]48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征收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未安排残疾人就业和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的机关、团体和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均属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对象。
安排残疾人就业,是指用人单位将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安排为单位正式职工,或与残疾人依法签定1年(含1年)以上劳动合同,为其安排适合的岗位,并按国家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已安排的残疾军人和因工致残人员,经鉴定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残疾标准,并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方可计入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各用人单位采取以养代安、定期扶持的残疾人不能算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范围,不得计入比例。
二、征收标准
凡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按其差额人数全额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差额不足1人的,按差额比例计算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1名盲人或者一级肢体残疾人就业的按2人计算。
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总数×1.5%-上年度已安排残疾职工人数)×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额。
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总数,是指年末在用人单位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各类人员。地税部门代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总数可按该单位年平均职工人数核定,其他单位可参照人事、统计、财政等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提供的年末人数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