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永政办发〔2006〕1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金洞林场、回龙圩管理区,市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县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五月十六日
县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贯彻落实《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意见》(湘政发[2005]4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州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06]9号)等文件精神,建立县区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度,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工作,制定本办法。
二、各县区人民政府对《永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责,县长、区长为第一责任人。
三、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农业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等有关部门,根据《规划》确定的相关指标和生态退耕、自然灾害等实际情况,结合省人民政府确定的我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对各县区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以及土地违法案件查处提出考核指标建议,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作为县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
四、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从2006年起,每五年为一个规划期,规划期内,市人民政府与各县区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考核的标准是:
(一)县区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市人民政府下达的耕地保有量考核指标。
(二)县区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得低于市人民政府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考核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