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对通过地级以上市审批的补贴对象在其所在乡或村进行张榜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的内容必须包括:补贴对象姓名(或组织名称)、身份证号码、住址,申请购买的机具品种牌型、数量及其生产企业,机具价格和补贴额,公示时间等,同时应公开投诉电话和联系人。
5.对公示后无异议的补贴对象,发放经地级以上市审批同意的“广东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表”(需省财政累加补贴的机具发放一式3份,只使用中央财政补贴资金补贴的机具发放一式2份)。“广东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表”应直接发放给原申请者,不得交给农机供货方。
6.在购机者购机时,监督采用“差额购机”方式,由购机者向农机供货方提交“广东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表”、并按机具价格减去财政补贴金额后的差价款交款提货,同时要求农机供货方出具购机发票给购机者。根据购机者的需求,提供相应的组织协调服务工作。
7.对补贴购机的实际情况进行核实,并按照《国家补贴机具编号规则》要求对补贴机具进行编号,负责在机具显著位置喷漆标志。
8.加强补贴机具的牌证管理和质量调查监督、质量投诉工作。法律法规规定纳入牌证管理的农机具,当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必须及时对补贴机具进行登记入户和办理农机牌证。
9.对补贴机具进行统计汇总后,填写“广东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机具汇总表”(格式见附件3;填写一式3份),并报地级市农业局和省农业厅(各1份);及时将购机补贴信息录入“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基本信息管理系统”,生成上报数据文件于11月底前报省农业厅。
10.建立备查档案,做好阶段性和全年执行情况总结工作。备查档案应包括“广东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表”、“广东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机具汇总表”以及有关文件、公告、公示材料等;向地级以上市农业局和省农业厅上报阶段性和全年执行情况总结材料,项目阶段性执行情况总结于每季度的最后一个星期上报,项目(包括地方财政安排的补贴)全年执行情况总结于11月底前上报。
(二)地级市农业局。
1.确定购机补贴申请的受理时间,会同级财政、监察等有关部门成立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评审组。
2.在受理申请结束后,根据补贴资金规模和各县(市、区)上报的购机补贴申请,由评审组对申请者的补贴条件以及优选条件、申请和受理时间的先后排序进行核实和筛选,初选出补贴对象。
3.审批“广东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表”,同时将已审批的“广东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表”自留备案1份,报省农业厅1份,其余的(需省财政累加补贴的机具一式4份,只使用中央财政补贴资金补贴的机具一式3份)送交县(市、区)农机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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