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使用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的补贴率不超过机具价格的30%,且单机补贴额不超过5万元。确定中央财政补贴额,按照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2007年度全国通用类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目录》中规定的补贴率数值范围和补贴额上限进行取值。
3.对种植机械类的插秧机和收获机械类的联合收割机,在使用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的基础上,利用我省《扶持农业机械化发展议案》的省财政农机购置补贴专项资金给予适当累加补贴。
七、资金下达和拨付
中央财政补贴资金已由省财政厅以《关于下达2007年中央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的通知》(粤财农〔2007〕85号)下达。根据财政部、农业部《管理办法》的规定,中央财政补贴资金不拨付到有关市、县(区),由省财政直接支付给农机供货方(生产企业或销售商)。累加补贴的省财政补贴资金在2007年度《扶持农业机械化发展议案》农机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中安排,由省财政厅拨付到各有关地级以上市财政局。
财政补贴资金采取“差额购机、统一结算”方式支付。购机时采取“差额购机”,补贴受益农民只需支付机具价格减去财政补贴金额后的差价款给农机供货方就可提货。资金结算时采取“统一结算”,农机供货方定期向省和有关地级以上市农机主管部门提交资金结算的有效凭证,经农机主管部门核实无误后,出具结算函和确认清单并提交同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予以审核并与农机供货方结算。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由省财政厅直接支付,省财政补贴资金由各有关地级以上市财政局直接支付。
八、主要工作任务和程序
(一)县(市、区)级农机主管部门。
1.开展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宣传工作,公布《广东省2007年(中央财政)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目录》,要确保让农民充分了解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申请和办理程序、补贴机具种类和补贴额。
2.向社会公布农机购置补贴申请的受理时间、受理地点、联系人和电话,接受农民的咨询;受理农民申请,指导农民填写“广东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表”(格式见附件2;需省财政累加补贴的机具填写一式6份,只使用中央财政补贴资金补贴的机具填写一式5份)。
3.会同级财政等有关部门成立农机购置补贴评审组,对申请者的申请材料和有关资格条件进行审核确认后,将“广东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表”上报至地级以上市农机购置补贴评审组进行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