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促进农机工业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
三、基本原则
(一)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统分结合、务求实效。
(二)突出重点,兼顾区域特色。
(三)向优势农产品集中产区倾斜、向重点作物关键环节倾斜、向农机服务组织倾斜。
(四)充分尊重农民购机的自主选择权。
(五)操作程序科学、简便、高效。
四、实施范围及资金计划指标
根据2007年下达我省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专项资金2400万元、实施县控制数40~60个,县均80万元标准、可在50万元的幅度内予以调整安排中央财政补贴资金投入(即每县可安排中央财政补贴资金30~130万元不等;对耕地面积在150万亩以上的农业大县,每县最高可安排补贴资金150万元)的规定,按照实施农机购置补贴项目的基本原则,综合考虑耕地面积、粮食产量、农机化综合水平、农民购买能力和地方政府积极性等县域差异以及平衡县域农民补贴受益和申请补贴需求的比例等因素,确定我省2007年中央财政农业机械购置补贴项目的46个实施县(场)和补贴资金计划指标(详见附件1)。
五、补贴对象的确定和应承担的责任
(一)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纳入实施范围并符合补贴条件的农民和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机服务组织(即具有实施县户籍或在实施县辖区内有承包耕地合同的农民和在实施县辖区内依法注册登记的农机服务组织)。除使用各级财政的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外,通过其他渠道取得各级财政资金购置农业机械的购机者,不得申请农机购置补贴资金。
(二)优选条件。在申请的补贴资金超过计划指标时,确定补贴对象的优选条件是:
1.种植大户(年种植或承包种植面积20亩以上的农户),农机专业户(拥有或承包2千瓦以上的农用动力机械,自用或为他人作业的农户)和农机专业服务组织(依法注册登记1年以上的农机专业服务组织)。
2.配套购置农业机械(购置主机和与其匹配的作业机具)的申请者。
3.科技入户工程和“平安农机”活动中的示范户。
4.持有农机管理、推广部门核发的农机技术培训证书、资格证书,具备一定的操作技术基础、农机作业服务经营经验并能够积极配合农机部门管理的申请者。
5.未享受过财政资金补贴购买农业机械的申请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