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行政许可办理中心定期编制行政许可统计表,每年年终,由行政许可办理中心和行政许可承办单位对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况做书面总结,报送厅领导和厅有关单位。
第四章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
第四十条 本厅对行政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履行行政执法职责情况实行评议考核。
第四十一条 评议考核工作在厅法制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政策法规处、人事处组织实施。
第四十二条 评议考核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民主评议和量化考核相结合、内部评议和外部评议相结合的考核方法。
第四十三条 评议考核内容纳入目标管理,每两年进行一次。
第四十四条 行政执法机构评议考核采用百分制,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考评总分90分以上的为优秀,75-89分为合格,60-74分为基本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四十五条 行政执法机构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与分值:
(一)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组织领导和落实情况(15分);
(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具体执法职权的落实情况(30分);
(三)行政执法程序合法情况(15分);
(四)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情况(10分);
(五)行政执法制度建设情况(10分);
(六)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和评查情况(10分);
(七)行政执法监督措施落实情况(10分)。
第四十六条 行政执法机构的评议考核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取被评议考核执法机构的汇报;
(二)查阅行政执法档案以及与行政执法有关的其他工作资料;
(三)征求与被评议考核执法机构有工作联系的单位对 被评议考核执法机构的意见;
(四)测试被评议考核机构执法人员对相关法律和业务知识的掌握情况;
(五)填写评议考核表,形成初步评议考核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