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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农业厅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的通知


  第三十条 行政许可承办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得直接受理申请,不得直接发放行政许可决定;行政许可办理中心的工作人员不得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实体审查。

  禁止实施行政许可工作人员超越必要范围或以不恰当方式与申请人接触。

  第三十一条 依法应当先经下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本厅决定的行政许可,由下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法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行政许可办理中心。行政许可决定由许可中心直接送达申请人。

  第三十二条 依法应当经本厅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由行政许可办理中心在法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行政机关。

  第三十三条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承办单位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并制作核查笔录。

  第三十四条 本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陈述、申辩的,行政许可办理中心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制作笔录转送承办单位。

  第三十五条 有法定事由,不能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经厅长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承办单位应草拟延长行政许可期限通知书,在行政许可期限届满二个工作日前交行政许可办理中心加盖印章后送达申请人。

  第三十六条 实施行政许可依法需要收费的,由承办单位填写缴费通知书,与行政许可证书一并交行政许可办理中心通知申请人缴费。

  申请人拒绝缴费的,不予颁发行政许可证书。

  第三十七条 实施行政许可依法需要举行听证的,按农业部《农业行政许可听证程序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实施行政许可的各种文书,应当使用统一格式。

  送达行政许可文书,应当履行送达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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