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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农业厅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的通知


  第十七条 行政处罚程序及文书管理按《行政处罚法》及农业部《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以厅名义作出的行政处罚,执法机构须将全部案件材料及处罚意见送政策法规处审核同意,再报厅主管领导审批;当场处罚的,应当在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二日内报政策法规处和办公室备案。

  第十八条 对公民罚没1万元以上、对法人和其他组织罚没20万元以上,责令停产停业以及吊销许可证等重大行政案件的处理由厅法制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决定。

  第十九条 案件办理终结,由执法机构填写结案报告,分别报政策法规处、办公室和农业部备案。

  第二十条 政策法规处对行政案件实施执法监督,必须制发执法监督文书。

  第二十一条 每年一月十日前,各执法机构须对上年度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统计分析,送政策法规处综合,报农业部和省政府。

第三章 行政许可

  第二十二条 本厅实施行政许可实行统一受理、分开审查、集中送达、有效监督的原则。

  第二十三条 行政许可承办单位应按规定拟订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指南。办理指南应包括行政许可事项的依据、内容、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 办理指南和厅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通过下列途径公示:

  (一)在本厅办公场所设置电子触摸屏公示;
  (二)办理指南编印成册,供申请人查阅;
  (三)在广东农业信息网上公布;
  (四)在省政府规定的报刊上公布。

  第二十五条 厅行政许可办理中心统一对外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第二十六条 行政许可办理中心接受行政许可申请时,应当核对行政许可申请办理人员的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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