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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农业厅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的通知


  (一)拟办委托执法,组织综合执法;
  (二)依法对各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实施执法监督,提出执法建议、审核处罚案件、督办案件执行、纠正不当的执法行为;
  (三)组织听证,办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
  (四)组织法制宣传教育,培训、管理农业执法人员;
  (五)其他必须履行的职责。

  第八条 各执法机构根据本厅有关工作分工的文件确定执法分工。

  第九条 监察室依照《行政监察法》及其配套文件的规定对本厅执法人员实施行政监察。

  第十条 执法机构必须将执法职责分解到各个执法岗位,落实到人,建立具体的岗位执法责任制度。

  第十一条 执法人员必须由执法机构正式在编人员担任,并经过必要的培训,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和农业专业知识,经考核合格,持省政府《行政执法证》、农业部《农业行政执法证》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专业技能证件上岗。借调人员、临时工及未经培训者,一律不得从事执法工作。

  第十二条 我省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执法活动中发放、使用的各种证照、文书、服装、标志必须统一、规范,政策法规处应按有关法律规定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厅设立投诉电话和投诉信箱,由政策法规处具体处理群众对本厅行政执法的投诉。

  对电话和口头投诉,应做详细笔录。

  第十四条 对投诉人的姓名和联系方法清楚,投诉内容明确的投诉应予受理;对已经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投诉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 对已经受理的投诉,政策法规处应查明事实,及时回复投诉人。

  执法机构对政策法规处的调查应予配合,提供有关情况并就被投诉的内容作出说明。

第二章 行政处罚

  第十六条 实施行政处罚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处理适当、文书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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