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农业厅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的通知
(粤农〔2007〕323号)
省畜牧兽医局,各有关处室、事业单位:
为了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现将《广东省农业厅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厅原印发的相关工作制度同时废止。
二○○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广东省农业厅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厅的行政执法工作,确保行政执法依法、公正、廉洁、高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是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对相对人采取的直接影响其权利义务或者对相对人行使、履行权利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执法机构是指本厅有执法职能的行政处室和法律法规授权以及由本厅委托行使行政执法权的事业单位。
本规定所称行政许可承办单位是指按职能分工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确定其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并提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意见的厅内处室和事业单位。
第四条 行政执法必须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第五条 厅长为本厅行政执法的主要责任人,对本厅行政执法全面负责,部署、检查、总结行政执法工作,保障各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必要的执法条件。
副厅长对分管范围的行政执法负责,并对厅长负责,部署、检查、督促有关执法机构履行执法职责。
各执法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并对分管副厅长(厅长)负责,落实本单位分工范围的执法职责。
各执法岗位的执法人员承担具体执法工作,并对本处室或单位的领导负责。
第六条 厅法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本厅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
第七条 政策法规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各执法机构实施农业法律、法规、规章,并依法进行监督,具体履行如下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