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除国家、省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外,凡在中心城市总体规划区内建设《目录》范围内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区的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七、凡《目录》中规定的由市州或县市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除以上已明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外,其余项目由县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附:《湖南省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目录》
二OO六年七月二十一日
附件:
湖南省政府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目录
(2004年本)
简要说明:
(一)本目录所列项目,是指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目录规定的范围不得擅自增减。
(二)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本目录以外的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专门规定禁止投资的项目以外,实行备案管理。外商投资项目、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分别见相关管理办法。
(三)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有专门规定的项目的审批或核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目录仅对省政府及市州政府核准权限作出了规定。其中:
1、目录规定“报国务院核准”或“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会同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初审或出具意见,重要的报告省政府批准后上报国家核准。
2、目录规定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会同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核准。
3、目录规定“由市州或县市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标准”的项目,由市州政府根据当地情况和项目性质,具体划分市州与县市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权限,但目录明确规定“由市州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其核准权限不得下放。
4、根据促进经济发展的需要和不同行业的实际情况,若国家对特大型企业的投资决策权限进行特别授权,则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5、省政府明确的扩权县市按省辖市州核准权限执行,但不适用跨流域、跨县市的项目。
(五)本目录为2004年本。根据情况变化,将适时调整。
一、农林水利
农业:涉及开荒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水库:跨省(自治区、中央直辖市)河流上的水库及大中型水库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小型水库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