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湖南省政府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目录》明确市县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权限的通知
(永政函〔2006〕8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金洞林场、回龙圩管理区,市政府各委局、市直属机构:
2005年7月8日,省政府下发了《贯彻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05]11号),其中《湖南省政府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目录》(下称《目录》)对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规定了核准范围和权限,对其中部分尚未明确市州或县市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省政府授权市州政府具体划分,现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就市、县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权限的划分通知如下:
一、《目录》“一、农林水利”中“其它水事工程”项:涉及跨县区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二、《目录》“二、能源”中“水电站”项:总装机容量2000(含)-10000(不含)千瓦的项目由市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三、《目录》“三、交通运输”中“公路”项:除国家、省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公路项目外,其它跨县区的公路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除国家、省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独立公路桥梁、隧道项目外,其它跨县区的独立公路桥梁、隧道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四、《目录》“九、城建”中“城市道路桥梁”项:除国家、省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城市桥梁、隧道项目外,其余项目由市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城市供水”项:中心城市的供水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城市固体废弃物无害化处理”项:其它在中心城市建设的城市固体废弃物无害化处理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经济适用房”项:其它市属经济适用房项目和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含)20万平方米以下的县区经济适用房小区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现代物流项目”项:总投资在1000万元(含)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含种类市场建设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它城建项目”项:在中心城市投资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和城市道路建设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五、《目录》“十、社会事业”中“其它社会事业项目”项:教育、卫生、文化、广播电影电视、人口和计划、新闻出版总投资在500万元(含)以上的市属和县属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国家或省级重点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万元(含)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设施,总投资5000万元(含)至1亿元以下的动物园、植物园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总投资5000万元(含)至1亿元的娱乐场所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500万元(含)以上的市属社会事业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