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情况不列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题:
(一)未经协调或经协调未形成可操作性意见的事项;
(二)副市长分管的日常性工作;
(三)可通过专题会议研究解决的事项;
(四)除上级政府明文规定的外,涉及机构、编制的问题。
三十八、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对会议议题,市政府常务会议秘书应在会前2天通知汇报单位作好准备,将议题打印成文字材料(一般不超过3000字),并提前1天交由常务会议秘书分送常务会议组成人员;议题汇报要突出中心,紧扣主题,原则上不得超过15分钟;讨论发言应简明扼要,常务会议组成人员对讨论的议题没有意见表示同意即可;会议纪要由常务会议秘书负责整理、分管文秘工作的副秘书长修改把关,经秘书长审阅后送市长审签。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由常务会议秘书撰写,市人民政府新闻发言人审定。
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根据研究的事项,可形成会议纪要。专题会议纪要由有关副秘书长审核,送秘书长把关,报主持会议的副市长签发,如有需要,报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市长签发。
三十九、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向市长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各部门、单位应由主要负责人出席(列席)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列席)会议的,向市人民政府秘书长报告,并征得市长同意。
四十、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召开工作会议,应当贯彻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减少会议数量,控制规模、会期,严格进行审批。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不得要求以市人民政府的名义召开,不得邀请县区政府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市长批准。全市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形式召开。
第八章 公文审批
四十一、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和各县区人民政府报送市人民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湖南省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的有关规定。报送公文应由部门、单位和县区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同志签发。各部门报送市人民政府的请示性公文,部门之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
四十二、除需要直接报送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的机密事项以及少数特别紧急的事项、重大突发事件外,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不得将需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以部门或部门负责人的名义直接报送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个人。直接向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报送情况报告不得多头分送,情况紧急确需分送的,应注明已分送的领导同志。落实市委和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批示的情况报告,一般应报送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也可直接报送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个人,但必须附上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原批示的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