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永政发〔2006〕1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金洞林场、回龙圩管理区,市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永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6年6月30日市人民政府第10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印发。
二OO六年七月十九日
永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试行)
(二OO六年六月三十日永州市人民政府第10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则
一、为使市人民政府各项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及国务院、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二、市人民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加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按照建立健全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公开透明的工作机制、严格有效的监督机制的要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切实履行政府职能,努力提高政府行政能力和管理水平。
三、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行政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提高行政质量和效率,认真贯彻上级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五、市人民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各委员会主任、各局局长。
六、市人民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人民政府的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七、市长召集和主持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八、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人民政府进行外事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