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安监局等单位关于禁止烟花爆竹行业使用氯酸钾实施意见的通知
(永政办发〔2006〕2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金洞林场、回龙圩管理区,市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安监局、市经委、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关于禁止烟花爆竹行业使用氯酸钾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六年七月十七日
关于禁止烟花爆竹行业使用氯酸钾的实施意见
市安监局、市经委、市公安局、市工商局、
市质监局 二OO六年六月十三日)
为贯彻落实《湖南省人民办公厅转发省安监局等单位关于禁止烟花爆竹行业使用氯酸钾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06]19号文件)精神,从源头上遏制和减少全市烟花爆竹行业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就禁止烟花爆竹行业使用氯酸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切实加强对禁止使用氯酸钾工作的领导。市里成立禁止烟花爆竹行业使用氯酸钾的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安监局局长任副组长,市安监局、市经委、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等单位分管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县区特别是有烟花爆竹生产的祁阳、蓝山、宁远、江永、江华、道县等县也要成立由分管副县长为组长,安监、经委、公安、工商、质监等有关职能部门为成员单位的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明确一名副职,配备1-2名业务精、责任性强的工作人员来抓这项工作。
二、坚决停止生产、销售含氯酸钾烟花爆竹产品。从2006年6月1日起,除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批准可以用氯酸钾生产特殊烟花爆竹产品(如烟雾类、磨擦类等)外,一律不准生产和经营含氯酸钾的烟花爆竹产品。2006年6月1日以前已购进而未使用完的氯酸钾原材料药物,要在2006年7月30日以前清退给物资供应部门。对库存含氯酸钾的烟花爆竹产品,县(区)、乡(镇)两级安监等有关部门应督促企业抓紧时间搞好清查登记,并督促企业在2006年8月15日以前妥善处理好,及时将处理情况报告当地安监、公安、质监等有关职能部门。今后,全市凡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产品,应在产品说明书以及包装上标注与实相符“不含氯酸钾”的字样。严禁将氯酸钾出售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给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生产经营氯酸钾等高感度原料药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生产、销售流向登记制度,将氯酸钾等高感度原料药的生产,销售(包括发放、领用、清退等环节)情况进行详细登记,登记资料应长期留存备查,并创造条件将登记资料输入计算机系统,以便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联网监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