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部分免征。(1)市人防办人防工程易地统建费需实行省市分成,按标准征收20%,80%予以缓交。(2)市建工质监站工程质量监督费,因付出一定成本,按工程造价的0.05%收取。(3)国土部门用地管理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按标准的60%收取。(4)市房产局(属差额事业单位)白蚁防治费(只限在装饰环节收取)和房产所有权登记证费,分别按现标准的2O%和50%收取。(5)工程定额测编费,考虑是向施工方收取,保留收费项目,并按现标准的50%收取。
(二)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优惠政策
1、对长丰工业园工业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涉及缴纳的排污费、公共人防工程维护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类收费和计量器具强制性检测费、绿化费等五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附加),在不增加园区企业整体收费负担的基础上,确定具体征收项目和降低征收标准执行。
2、根据市委长丰工业园现场办公会的要求,自2005年4月起,市自来水公司向长丰工业园供水(含生活用水)的水价分四年逐步到位,由自来水公司代收的城市污水处理费和水资源费在2009年4月以前实行免缴。
(三)有偿服务性收费优惠政策
1、对长丰工业园的征购土地、基础设施建设、技改项目、生产经营活动中涉及园内工业企业的各种有偿服务性收费,包括环评费、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渣土费、施工图审查收费、招投标代理费和国土测绘收费等,坚持自愿、有偿的原则,并按现有最低标准的40%内收取。对园区工业企业报批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免收各种咨询评估费。
2、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各种评估、验资、司法鉴定、劳动用工等中介服务收费,不属于财政“一站式”收费改革试点范围,由有关机构或单位与企业协商和降低标准优惠收取。
(四)社会团体会费优惠政策
长丰工业园内工业企业加入各种协会、学会、联合会等社会团体的,团体会员会费每年不超过100元,个人会员会费每年为10元。
二、征收对象和范围
(一)征收对象。纳入财政“一站式”收费的长丰工业园内企业分别是:湖南长丰汽车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分公司、湖南长丰汽车沙发有限公司、湖南长丰汽车内装饰有限公司、湖南长丰汽车空调有限公司、湖南长丰汽车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湖南长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永州市长怡汽车电子有限公司、湖南零陵恒远发电设备有限公司、湖南长丰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湘潭市金园商务托管有限公司长丰物业管理处和永州市长丰汽车配套工业开发有限公司等十一家。园内新投产的工业企业,经申报批准后,视情况纳入当年或以后年度新增征收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