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普查整治的重点
此次火灾隐患普查整治的范围:在我市城乡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生产活动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按照公安部消防局《关于印发〈重大火灾隐患判定、督办及立销案办法(试行)〉的通知》(公消〔2006〕194号)和公共安全行业标准《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GA588-2005),重点普查整治以下四类火灾隐患:
(一)设施方面。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和防排烟系统等自动消防设施缺少、损坏以及安装、使用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等问题。
(二)建筑方面。安全出口、疏散通道、防火分区不符合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等问题。
(三)规划方面。消防安全布局不合理,公共消防设施不足或不适应实际需要等问题。
(四)区域方面。“城中村”、成片毗连市场群或集生产、销售、储存、居住为一体的“三合一”、“多合一”建筑群,存在耐火等级低、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堵塞或不足、防火间距不足、消防车通道不畅、消防水源缺乏等问题。
四、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06年10月)
召开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会议,研究部署工作。广泛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的宣传。对有关部门负责人进行培训,明确火灾隐患判定标准和火灾隐患整治要求。
(二)组织实施阶段(2006年11月至2007年3月)
公安消防部门具体负责对本地区、各有关部门普查整治工作进行督导,并重点加强对辖区内各行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非重点单位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的督导和核查。对能够立即整改的火灾隐患要责令立即整改;对不能立即整改的火灾隐患,要依法责令单位限期整改;对确定的重大火灾隐患,依法责令限期整改,并立案建档,报请当地政府挂牌督办。对安装、使用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要依法处罚并责令限期更换;对消防安全布局不合理、公共消防设施不足等规划性、区域性问题,要报告当地政府研究制定整改计划和方案;对一时难以整改的重大火灾隐患,要报请当地政府明确相关行业、系统主管部门和单位落实保障消防安全的责任、安全防范措施。公安派出所要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各行业单位的火灾隐患普查整治的督导和核查工作。
公安派出所每周对本地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及整治情况逐一进行汇总,填写《火灾隐患普查情况统计表》、《火灾隐患整治情况统计表》,报县区公安消防大队;县区公安消防大队每半月汇总填写《火灾隐患普查情况统计表》、《火灾隐患整治情况统计表》,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每月对火灾隐患普查整治情况进行通报,并建立火灾隐患数据库,进行综合分析和动态追踪,实现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基础工作信息化。市领导小组适时组织相关部门对各地开展普查整治的情况进行重点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