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区应急组织机构要做好灾害的先行处置工作,对发生区及其周边地区进行调查、取样、技术分析和检验,实施跟踪监测。要严格隔离现场,封锁疫区,严禁寄主植物流出,防止疫情扩散蔓延。及时向市指挥部报告灾情情况,并做好舆论宣传工作,争取其他部门和当地群众对防治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4.1.2.3 重大林业生物灾害(Ⅱ级):Ⅱ级林业生物灾害发生后,由省人民政府启动省级林业生物灾害应急预案。
市、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在省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立即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做好具体应急响应工作。
在应急预案启动之前,市、事发地县区应急组织机构要做好灾害的先行处置工作。
4.1.2.4 特别重大林业生物灾害(Ⅰ级):Ⅰ级林业生物灾害发生后,按4.1.2.3重大林业生物灾害(Ⅱ级)步骤启动预案。
4.2 信息共享和处理
4.2.1 报告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向当地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报告林业有害生物的发生情况及其隐患的权利,也有向上级林业主管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林业生物灾害应急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的权利。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预测预报网点是林业生物灾害的责任报告单位,林业生物灾害防治检疫专业技术人员是林业生物灾害事件责任报告人。
有关单位及个人发现重大有害生物或疑似情况时,应立即向所在地的林业主管部门报告。所在地林业主管部门核实后应在24小时内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市林业主管部门;市林业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在24小时内报告市指挥部和省林业主管部门(应同时说明信息来源、危害区域、程度、发生性质的初步判定、拟采取的措施及报告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等)。
4.2.2 通报与信息发布
4.2.2.1 经市指挥部确定为较大的林业生物灾害,由市人民政府在3日内向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通报有关情况。
4.2.2.2 接到通报的县区人民政府及市直有关部门要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所属的下级人民政府和下级主管部门,密切关注有害生物发生趋势并加强监测工作。
4.2.2.3 市指挥部根据需要,商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准确、客观地发布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发生的信息。
4.2.2.4 市指挥部办公室建立林业生物灾害新闻发布制度,确定专人负责。对外报道时,严格遵守国家保密的有关规定,未经市指挥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新闻单位有关报道应事前经市指挥部审核。
4.3 应急结束
应急预案启动后,专家组负责对灾情发展变化和防治效果的评估,及时向市指挥部和发生地人民政府提交评估报告,提出继续实施、终结实施或转为非林业生物灾害事件实施防治的意见。
根据专家组的意见,经市指挥部同意,由市林业主管部门商灾情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后,由市指挥部办公室对外公布下一阶段的工作部署或应急结束。
5.后期评估与善后处理
5.1 后期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