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专利申请资助上限:国内发明专利,职务发明每件资助3000元,非职务发明每件资助1500元;实用新型、外观设计,职务发明每件资助500元,非职务发明每件资助300元;发明创造申请PCT专利的按指定国家或地区多少进行资助,每件每个国家或地区最高资助不超过人民币2万元,一项发明申请多个国家专利,资助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5万元。
专利实施启动资助标准:每个专利项目实施资助金额不低于1万元,不超过5万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当年专利项目实施启动资助总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全年专利资助资金总额的50%。
第七条 申报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须向市知识产权局报送下列材料:
1、《永州市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申请表》;
2、国家知识产权局或长沙代办处开具的缴纳费用收据复印件,申请为个人的,须提供收据原件供核对;申请为单位,收据原件已报销入账的,提供单位出具证明及收据复印件;
3、国家知识产权局长沙代办处或解放军总装备部国防专利局发出的受理通知书及复印件和请求书首页复印件;
4、职务专利申请须提交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复印件,个人申请的还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或在本地的居住证明;
5、申请国外专利的须提供国内申请费收据复印件及国外申请费收据原件及复印件。
第八条 申报专利实施启动资助资金须向市知识产权局报送下列材料:
1、《永州市专利实施启动项目资助申报表》;
2、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证书,以及专利权所有者或合法实施者的证明文件;
3、实施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4、申请资助单位营业执照及近期财务报表。
第九条 市知识产权局负责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申请的受理和审核。设立永州市专利实施启动资助资金评审委员会,聘请有关专家、学者对申请专利实施启动资助资金的项目进行评审工作,评审内容包括:
1、项目技术水平;
2、项目可行性分析;
3、项目对我市产业结构调整、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分析;
4、已通过有关部门组织评审的项目可不再评估论证。
第十条 经评审的项目,由评审委员会审定并提出项目资助意见,报市知识产权局批准。
第十一条 市知识产权局对专利实施启动资助项目进行管理、跟踪和服务,对资助项目的资金用途、项目进展以及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进行综合评价和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