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全市机动车驾驶员职业健康检查的通知
(永政办函〔2006〕7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随着我市交通事业的不断发展,从事机动车驾驶的作业人员越来越多,机动车驾驶作业的危害已成为我市职业危害的一个重要因素。为规范全市机动车驾驶员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的规定,凡从事机动车驾驶作业的人员,必须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交警部门要严格把关,做好全市新办证和换证的机动车驾驶员的健康检查工作。
二、机动车驾驶员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必须由具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
三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承担我市机动车驾驶员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机构必须获得湖南省卫生厅颁发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严禁没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医疗机构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的健康体检工作。
三、机动车驾驶员职业健康体检办法。为方便机动车驾驶员检查,可由具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交警队设点,交警部门组织并提供体检用房,共同做好机动车驾驶员的健康体检工作。具体办法可按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到市交警支队新办证及换证的机动车驾驶员体检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到各县区交警大队年检驾驶证的机动车驾驶员,体验由各县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
四、机动车驾驶员的健康检查项目和周期。机动车驾驶员的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和周期必须严格按照卫生部《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即机动车驾驶员的健康体检周期为1年,体检项目为内、外科常规、视力、色觉、听力、心电图。
五、收费标准。严格按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卫生厅《关于调整、规范我省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湘价服[2002]230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