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旅游风景区、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有线电视、邮政、通信、公共交通等公共服务项目的定价、价格调整情况;
11.军转干部和退伍士兵安置、毕业生就业、人才引进的依据、标准、条件、程序、要求和结果;
12.市级学校的位置分布情况、学区划分情况、录取分数线及招生情况;
13.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销售情况;
14.土地供给总量信息、已供土地宗地信息、协议出让土地信息、土地使用权市场交易信息、房地产市场情况;
15.国有、集体企业的资产转让或者重组情况;
16.人大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情况;
17.与公众有密切关系的其他事项;
1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法律、法规、规章对前款事项的公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涉及下列内容的,不予向社会公开。
(一) 国家秘密;
(二) 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
(三) 依法受到保护的个人隐私;
(四) 正在调查、讨论、审议过程中的政府信息公开后可能影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
(五) 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工作秘密;
(六)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向社会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六条 市政府工作部门应当确定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的具体内容,报市政府信息公开管理机构审核后,制定本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第三章 信息公开形式和程序
第七条 公开政府信息,采取以下一种或者几种形式:
(一) 牡丹江市政务公开网;
(二) 电视、报纸、广播等媒体;
(三) 政府信息公开栏、信息查询点、电子触摸屏、政务公开热线查询电话等;
(四) 新闻发布会;
(五) 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形式。
第八条 建立和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通过新闻发言人依法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
第九条 政府信息公开按内容分为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两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