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牡丹江市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的通知
(牡政发〔2008〕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牡丹江市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4届1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
二OO八年三月六日
牡丹江市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信息公开管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黑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机关,是指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包括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或者提供公共服务的组织。
第三条 市政府信息公开管理机构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政务公开工作的协调、指导、检查以及信息公开内容的备案;市信息产业局负责政务公开专网的日常监管和后台管理与维护;市法制办负责市政府、市政府工作部门行政职权和执法公开内容的定期检查;市教育、卫生、公交、供水、供电、供热、燃气、物业八个系统的办事公开工作由该系统主管部门负责检查和管理。
市政府工作部门应当确定专门机构,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二章 信息公开内容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确定向社会公开的政府信息。
(一)市政府公开政府信息内容:
1.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规范性文件;
2.经批准实施的关于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发展战略、发展计划、城市规划、工作目标及其实施情况;
3.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政府财政年度预算、决算及其执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