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全面听取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及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情况的汇报,认真查阅相关文件、记录和资料。
2、深入企业、现场检查。督查行动要深入基层、深入企业、深入现场和生产一线,进行实地督促检查,特别要对事故多发的地区、发生过事故的企业或隐患未完成整改的单位强化督查、抽查,掌握基层和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实情。
3、座谈交流、听取意见。组织相关人员,特别是基层安全监管部门及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一线工人开展座谈,倾听他们的意见,了解和掌握隐患排查治理及其他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4、总结情况,提出建议。每次督查结束后,要及时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好的做法经验及时进行总结,提出下一步工作的对策措施建议,进一步增强督查工作的实效。
三、督查内容及重点
(一)综合督查内容
1、各级各部门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分解和落实2008年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情况。
2、各级各部门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文件的通知》(云府办明电〔2008〕48号)和《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州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德府办电〔2008〕53号)精神,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台帐以及对2007年查出的重大隐患整改销号情况。
3、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
安全生产法》和《
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完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加大安全投入,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强化现场安全管理,严格执行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三同时"规定,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和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等情况。
4、各级各单位贯彻落实《
突发事件应对法》和《
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24号)精神,健全、完善应急管理机构、机制和规章制度,完善预案体系,加强应急队伍建设,针对重大危险源、重大隐患及易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应急准备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