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特别情况处理
地质灾害跨市行政区域的,由市人民政府与有关市人民政府联合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并及时将情况报告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或指挥 部。地质灾害跨部门的,同时启动相应专项应急预案,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协调。地质灾害发生后,有关部门(单位)应采取相应措施,密切注意和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
4.5 信息共享和处理
4.5.1 信息采集和传输
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应建立快速应急信息系统,以各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设立的互联网网站(页)为系统支持平台。现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采用全天候全站仪监测设备、便携式手提电脑等现代化设备,通过无线专业通信网络传输信息。县区场、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配置电话同步录音、传真机、互联网终端,利用公用通信网络建立通信联络。
地质灾害信息采集以灾害发生现场为基本范围。采集信息内容主要包括灾害发生区域或险情出现的地点、时间、影响范围、损失情况、危险性程度、发展趋势以及已采取的主要措施。
采集方式以各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派出的调查监测组现场调查为主;根据灾害发生地现场实际情况,以固定电话、电传、E-mail为主要传输渠道;当有线通信中断或无移动通信信号时,应以远程无线专业网络或对讲设备为主要传输渠道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传输灾情信息。
4.5.2 信息处置
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接报后,应立即会同地质灾害专家组进行信息分析,得出分析结论,快速将结论按分级响应程序报送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同时将灾情险情信息在当地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网站(页)上发布。
4.6 指挥和协调
4.6.1 发生大型、特大型(Ⅱ、Ⅰ级)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时,在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和协调下,开展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启动本级预案,组成相应应急工作组,在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完成应急抢险工作。
4.6.2 当大型、特大型(Ⅱ、Ⅰ级)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发生地处于水利水电工程枢纽区时,应急抢险工作由水利部门牵头,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协助。
4.6.3 当大型、特大型(Ⅱ、Ⅰ级)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发生地处于交通沿线时,应急抢险工作由交通部门牵头,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协助。
4.6.4 当大型、特大型(Ⅱ、Ⅰ级)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发生地处于铁路沿线时,应急抢险工作由铁路部门牵头,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协助。
4.6.5 当大型、特大型(Ⅱ、Ⅰ级)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发生地处于城市建设规划区时,应急抢险工作由规划建设部门牵头,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协助。
4.6.6 当大型、特大型(Ⅱ、Ⅰ级)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发生地处于上述以外地区时,应急抢险工作由国土资源部门牵头,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协助。
4.7 应急处置
4.7.1 发生大型、特大型(Ⅱ、Ⅰ级)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应迅速核实情况,并先行组织处置,开展自救和互救。
4.7.2 应急响应期间,各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对应急工作组具有调动权,调动队伍数量视灾情和险情处置难易程度而定,各应急工作组成员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应急救援工作。
4.7.3 各应急工作组按照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指定的地点和时间集中,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灾情和险情迅速组织专家会商研究确定应急抢险方案,并按照方案由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做出部署,各应急工作组按照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指示进行有序、高效的抢险救援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