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1 Ⅳ级响应
小型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启动后,事发地县区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及其他有关人员迅速到岗到位,实施统一组织指挥和决策,并将有关情况迅速报告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将情况报告省人民政府及省有关部门(单位)。事发地县区场有关部门启动具体行动方案,做好具体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给予支援。
4.2.2 Ⅲ级响应
中型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启动后,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及其他有关人员迅速到岗到位,实施统一组织指挥或者参与辅助指挥决策,并将有关情况迅速报告省人民政府及省有关部门(单位)。市有关部门(单位)启动具体行动方案,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做好具体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可提请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给予支援。
4.2.3 Ⅱ级响应
大型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启动后,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及其他有关人员迅速到岗到位,实施统一组织指挥或者参与辅助指挥决策,并将有关情况迅速报告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市有关部门(单位)启动具体行动方案,市、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做好具体应急工作。
4.2.4 Ⅰ级响应
特大型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启动后,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及其他有关人员迅速到岗到位,实施统一组织指挥或者参与辅助指挥决策,并将有关情况迅速报告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有关部门(单位)相应启动具体行动方案,市、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做好具体应急工作。
4.3 情况通报
地质灾害发生后,当地政府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专业技术机构应在接到信息后立即逐级向上级报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专业技术机构应同时向同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报告。报告的部门、时限、程序及内容等除按本预案有关规定外,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告。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单位)不得谎报、瞒报、漏报和缓报。
4.3.1 发生小型(Ⅳ级)地质灾害,所在县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报后,应在24小时内向县区人民政府和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并负责组织调查和应急处置。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将调查报告报送市人民政府和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4.3.2 发生中型(Ⅲ级)地质灾害,所在县区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报后,应在6小时内报县区人民政府和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同时速报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由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组织调查和进行应急处置,并将调查报告报送市人民政府和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4.3.3 发生大型(Ⅱ级)地质灾害,所在县区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报后,应在1小时内报县区人民政府和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同时速报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后每24小时向省、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一次工作进展情况,直到应急结束;与此同时,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配合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组织调查和进行应急处置,并将调查报告报送省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部。
4.3.4 发生特大型(Ⅰ级)地质灾害,所在县区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报后,应在1小时内报县区场、市人民政府和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同时速报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省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部,以后每24小时向省、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报告一次工作进展情况,直到应急结束;与此同时,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配合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组织调查和进行应急处置,并将调查报告报送省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部。
4.3.5 对于发现的地质灾害威胁人数超过500人,或者潜在经济损失超过1亿元的严重地质灾害隐患点,县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报后,应在2日内将险情和采取的应急防治措施报省、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