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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向园区工业企业和重点项目(工程)派驻优化经济环境监督员的通知(2007)

  三、监督员的主要职责
  监督员的主要职责是认真贯彻执行全市优化经济环境工作会议精神,保证中央、省、市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各项政策的落实,协助园区工业企业和重点工程项目单位抵制“四乱”行为,监督园区工业企业和重点工程的内部管理,确保园区工业企业快速发展和重点项目(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具体职责如下:
  (一)监督园区工业企业技改项目和重点项目依法实施招投标,做到公正、公平、公开,防止暗箱操作。
  (二)向干部群众宣传国家省、市有关优化经济环境和加强重点项目建设的政策和法律法规,主动协助企业和项目单位及有关单位治理周边环境和施工环境,配合有关部门和单位解决群众阻工问题。
  (三)协助市优化办监督有关部门(单位)按照“法定规范、公开透明、廉洁高效、问责追究”的总体要求开展优化经济环境工作。
  (四)监督有关部门(单位)在项目立项、征地拆迁、审批办证、检测检验、执法检查、执收执罚等方面是否存在设关设卡、刁难拖延,以及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赞助、乱检查等行为;是否执行省市对优化经济环境和加强重点工程建设的优惠政策,是否兑现了服务承诺,是否存在行政不作为、慢作为和乱作为等行为。对存在的问题,监督员要及时协调解决,难以解决的要及时向市优化办报告,对突出的典型问题要积极协助市优化办、市监察局行政效能监察室进行查处。
  (五)督促企业和项目单位健全内部财务监督制度,对企业法人和项目法人执行财务制度情况进行监督,防止侵占、挤占和挪用国家专项资金;参与对企业和重点工程建设重要环节的效能监察,督促企业和项目法人接受财务监察或审计。
  (六)督促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工程建设负责人在签订工程建设施工合同的同时,签订廉政建设责任书;监督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工程建设负责人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防止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工程建设负责人利用职务影响为其亲属承揽工程或以签字拨款的权力接受施工单位和工程承包者的钱物;监督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工程建设单位负责人落实财务公开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督促企业和项目单位领导班子抓好廉洁自律工作。
  (七)积极参与市监察局、市优化办组织的调查走访、行风政风评议、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和安排的其他临时性工作。
  派驻属外资企业或民营企业及所属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员主要履行第(一)、(二)、(三)、(四)、(七)项职责。
  四、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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