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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嘉兴市知名商品认定和保护暂行办法的通知

  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到申请认定材料后进行初审,符合要求的,将申请材料报市工商局。
  成立嘉兴市知名商品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评审委员会由市工商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贸委、市质量技监局、市农业经济局、市外经贸局、嘉兴检验检疫局等部门和有关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有关企业、消费者代表组成,组成人员按单数确定,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申请的知名商品必须经评审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通过,方具备认定为嘉兴市知名商品的资格条件。
  对通过评审的知名商品,由市工商局予以认定,并在市级相关媒体上发布认定公告,同时向申请人颁发《知名商品认定证书》。依法获得国家驰名商标、省级著名商标或者嘉兴市级著名商标称号的商品,视同为知名商品。
  第十一条 知名商品自认定公告之日起,有效期3年。有效期满前3个月或因特殊原因在有效期满后3个月内,知名商品所有人可向市工商局申请延续,并填写《知名商品延续申请书》,符合条件的,予以确认延续,换发《知名商品认定证书》。每次延续有效期为3年。
  第十二条 知名商品所有人因合并、分立或其他原因发生变化,承继知名商品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应向市工商局申请确认,市工商局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确认,换发《知名商品认定证书》。
  知名商品所有人变更名称、地址或其他注册登记事项的,应当在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将变更事项报市工商局备案。
  以上变更事项,由市工商局审定后,在市级相关媒介上发布变更公告。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工商局取消、撤销知名商品认定,并予以公告:
  (一)申请人在申请知名商品过程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的;
  (二)知名商品未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申请延续或者未按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重新认定的;
  (三)知名商品有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
  (四)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在经营知名商品活动中存在对公众欺骗、误认或其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违法行为的;
  (五)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为,受到查处的。
  第十四条 知名商品所有人因违法被撤销知名商品称号的,该企业两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知名商品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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