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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嘉兴市知名商品认定和保护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人可以向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知名商品认定申请:
  (一)在嘉兴境内有生产经营活动,持有营业执照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
  (二)申请认定的商品投放市场满两年,为本市相关公众所知悉,具有一定的市场认知度和信誉度;
  (三)申请认定的商品在同类同档商品中质量优良、稳定,售后服务优良,具有较高的市场声誉;
  (四)申请企业在近两年内无安全生产事故、无劳资纠纷、无偷漏税情况发生;
  (五)建立科学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近两年无重大质量事故。
  第七条 符合第六条的认定条件,且获得无公害、绿色食品等称号和具有地方特色的农产品,或全市区域性块状经济中小型企业的商品,予以优先认定。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八条 申请知名商品认定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及其他相应合法资格证明复印件;
  (二)《知名商品认定申请书》;
  (三)申请认定的商品基本情况介绍;
  (四)有关商品质量的管理制度;处理商品质量问题的相关制度,包括处理消费投诉的修理、更换、退货方式等。
  (五)合法商品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商品质量检测报告(1年内)及相关荣誉证明;
  (六)商品销售地县(市、区)消费者协会就商品质量的消费者投诉情况说明;
  (七)申请认定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受到仿冒情况的说明;
  (八)应提交的相关文件、证件等其他资料。
  第九条 知名商品的认定按照“自愿申请,定期集中认定和不定期个案认定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集中认定是指市工商局根据每年度全市知名商品认定申请情况,组织开展知名商品认定评审工作,并依据嘉兴市知名商品评审委员会评审意见,依法给予认定。定期集中认定每年2次,时间为每年的7月和11月。
  个案认定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对知名商品和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一并予以认定。个案认定时间视情而定。
  申请人应向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知名商品认定申请。
  第十条 知名商品认定的一般程序为:申请、受理、审查、评审、认定、公告、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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