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根据项目的规模、性质和特点,由市优化办、市政务服务中心召集有关审批职能部门分管领导或者窗口首席代表对申请项目进行集中咨询论证,列出每个报批事项的申报材料和报批时限,同时告知报批过程中需要注意的事项,并以《服务指南》的形式书面告知投资者。投资者应提供真实、齐全、有效的相关材料。
第六条 对纳入“绿色通道”的项目,各部门要本着“优先办理、特事特办、主动服务和专人负责”的原则,按《
永州市重大投资项目“一站式”审批制度(试行)》办理。
第七条 各中介服务机构在为项目提供与行政审批有关的评审、评估审查备案、项目招投标、审计(验资)等各类服务时,应按照“绿色通道”工作要求予以办理。
第八条 各部门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各项制度,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索拿卡要、顶着不办、拖着不办的相关工作人员,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必要时,启动行政首长问责程序。市优化办、市政务服务中心指派专人负责跟踪督办,确保“绿色通道”便捷高效。
第九条 对于“绿色通道”服务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经市优化办、市政务服务中心考评后,报市政府予以通报表彰。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各县区和市直有关单位可根据本地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参照本制度制定具体工作措施。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更好地促进重大投资项目的落实,根据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投资项目是指享受永州市审批办证“绿色通道”服务的项目。
第三条 “一站式”审批应坚持一家受理、抄告相关、并联审批、限时完成的原则。
第四条 “一站式”审批服务的主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