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重大投资项目绿色通道制度(试行)
(永政办发〔2007〕26号 二00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更好地促进重大投资项目的落实,根据《湖南省重大投资项目绿色通道实施办法》和《永州市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绿色通道”是指市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为重大投资项目的投资者提供快捷便利的服务。
第三条 凡符合我市产业导向、区域规划控制要求和环境保护标准,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投资项目,经投资者申请,可享受“绿色通道”服务:
(一)合同投资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项目及4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市外内资项目;
(二)中博会等重大招商活动中我市重大签约项目;
(三)世界500强的企业、跨国公司及国内外优势企业和知名品牌企业投资的有关项目;
(四)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
(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项目。
第四条 “绿色通道”在市政务服务中心设独立窗口,由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安排工作人员在窗口值班,负责审查申请人相关资料,当即确认是否纳入“绿色通道”服务。对符合条件的,由市政务服务中心核发“绿色通道”审批卡,并建立项目台帐。
第五条 根据项目的规模、性质和特点,由市优化办、市政务服务中心召集有关审批职能部门分管领导或者窗口首席代表对申请项目进行集中咨询论证,列出每个报批事项的申报材料和报批时限,同时告知报批过程中需要注意的事项,并以《服务指南》的形式书面告知投资者。投资者应提供真实、齐全、有效的相关材料。
第六条 对纳入“绿色通道”的项目,各部门要本着“优先办理、特事特办、主动服务和专人负责”的原则,按《
永州市重大投资项目“一站式”审批制度(试行)》办理。
第七条 各中介服务机构在为项目提供与行政审批有关的评审、评估审查备案、项目招投标、审计(验资)等各类服务时,应按照“绿色通道”工作要求予以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