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善后处置
市、县区(管理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对事故进行评定,提出处置建议,做好善后处置工作,恢复正常社会秩序。
3.8 应急结束
突发公共事件得到完全平息后,由指挥部宣布预案执行终止。
4、应急保障
4.1 信息保障
各殡葬、殡仪服务单位要建立健全并落实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收集、传递、报送、处理等环节运行机制,保持信息传输设备和通讯设备完好,保持通讯方便快捷,确保信息报送渠道的安全畅通。
4.2 人力保障
公安及相关部门要准备相应的人员力量。各殡葬、殡仪服务单位应组建公共事件应急预备队,一旦启动预案,应急预备队按照突发公共事件的具体情况和指挥部门的要求及时到位。预备队主要由各殡葬、殡仪服务单位的负责人和该单位的保卫人员组成。
4.3 资金保障
殡葬突发事件应急资金,由财政局按照预案要求,做好资金的拨付工作。
5、监督管理
5.1 奖励与责任
5.1.1对在殡葬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与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5.1.2对在殡葬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不认真履行职责,工作不力,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有关部门(单位)给予责任人相应的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2监督检查
应急指挥部工作办公室对本预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应急措施到位。
6、附则
6.1 预案管理与更新
应急指挥部工作办公室根据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和完善预案。
6.2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授权市民政局解释。
6.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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