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普查机构以行政村和社区(居委会)为基础,划分普查区和普查小区,并绘制分普查区域的示意图,作为摸底调查和普查登记的依据。
(三)单位清查。
各地普查机构要按照污染源普查单位清查摸底方案的规定,对辖区内的所有产业单位按普查小区进行逐一清查核对,形成正式普查登记名册。并做好普查填报前的准备工作,包括清查企业调查单位的名录,整理原始记录和台账,核查主要生产设备的状态和生产能力等情况。
(四)普查登记。
市、县区将清查核对后所形成普查名册,按地址代码逐级分解反馈到各乡镇、街道普查办公室,各乡镇、街道普查办公室以此组织普查员对所辖普查区内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接普查小区逐个发放普查表进行登记。乡镇、街道普查办公室对所辖普查区收集、登记的普查资料审核无误后,上报至县区普查办公室;县区普查办公室对乡镇、街道普查办公室上报的普查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后,进行录入、汇总。经审核评估后,将普查资料及评估报告一并报至市普查办公室。对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由市普查机构直接填报。市普查办公室对县区普查办公室上报的普查资料及评估报告组织审核、汇总、评估认定后上报省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单位清查和普查登记期间,市、县区普查机构,要开通24小时值班电话,负责问题解答。
(五)审核与检查。
各级普查机构和普查员要严格按照普查表的填报规定和填写说明,认真填写普查表。
(六)复查与验收。
普查登记结束后,普查员要按照自查、互查等方式进行全面复查,检查调查单位是否有重复和遗漏,填写是否完整、数据质量是否可靠、计量单位是否准确、逻辑关系是否合理等,发现差错,及时改正。复查工作完成后,各级要对普查登记阶段的工作质量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质量检查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要返工重新进行登记,直至达到规定的要求。
(七)普查资料报送。
普查资料采取分批上报的方式,市上报省的时间为2008年6月,县区上报市的时间为2008年4月。县区普查办公室原则上以移动硬盘、磁盘或光盘的形式上报数据。上报数据的同时,附报数据资料的清单、数据审核评估情况说明、数据检查表等。上报数据要符合省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规定的数据结构,满足省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规定的数据审核要求。在规定的报告期后20天内,县区普查办公室应安排有关人员轮流值班,及时解决上级普查办公室对上报数据提出的查询问题。未经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县区普查办公室不得擅自更改已上报的数据或重新上报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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