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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一次全市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

  (五)宣传动员。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普查的宣传动员工作,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和互联网以及群众性活动等多种形式宣传普查的目的和意义。要根据不同的阶段进行重点宣传,增强宣传效果。通过宣传、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各方面的力量,积极参与并配合做好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工作,使普查对象和社会公众明确普查的目的、意义、权力和义务,共同做好普查工作。
  (六)责任追究。
  各级政府对在普查工作中严重违反本实施方案有关规定的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应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要依法依规处理;对虚报、瞒报、迟报、拒报,或伪造、篡改普查资料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普查基层数据或汇总数据不得作为对单位或政府部门政绩考核的依据,不与其完成“十一五”总量削减计划挂钩,不作为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和收费的依据。如有违反,将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普查经费
  (一)经费来源。
  所需经费由国家、省、市、县区财政共同承担。各级政府要将污染源普查所需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专款专用。
  (二)经费预算。
  市、县区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普查工作方案编制普查总体经费预算和分年度经费使用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作为污染源普查专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分别列入各相关部门的部门预算中,分年度按时拨付。
  (三)经费管理。
  污染源普查经费要专款专用,严格执行预算范围和财政制度,从严控制支出。属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的,按政府采购规定和招投标程序执行。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预算编制的指导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六、普查实施细则
  (一)普查员的选调和培训。
  各地要根据普查工作量抽调一批业务素质高、责任心强的业务骨干担任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负责本辖区内普查的组织实施和普查登记工作。本次普查对象的所有法人单位、有填报任务的产业活动单位,要选调I-2名专业技术人员作为普查员,负责本单位普查表的填写、审核和上报工作;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选调2-3名专业技术人员作为普查员,负责本辖区内普查表的填写、审核和上报工作;各县区要选调10-20名专业技术人员作为普查指导员,填报和指导填报辖区内污染源普查表。市负责各县区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和骨干以及污染源普查培训教师的培训。
  (二)普查区和普查小区的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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