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总结发布阶段(2009.1-2009. 7):建立全市污染源数据库,上报和发布普查数据,开发利用普查成果,总结验收普查工作。
四、普查组织及实施
(一)基本原则。
污染源普查工作按照全市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采取全面清查、条块结合的方式,由各级普查领导小组组织实施。
(二)组织机构。
市第一次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市普查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普查的组织和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主要职责是:组织拟订全市污染源普查方案,经市普查领导小组审定后组织实施;制订和组织实施全市污染源普查各阶段工作方案;组织开展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宣传报道和培训;对各县区污染源普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督促检查和验收;向市普查领导小组提交普查报告,根据市普查领导小组决定发布普查数据。
各县区人民政府也要相应成立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的污染源普查工作。
(三)部门分工。
普查工作在市普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加强部门分工协作。市环保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负责拟定全市污染源普查方案和不同阶段的工作方案,制订有关技术规范,组织普查工作试点和培训,负责污染源的监测,对普查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和结果发布,组织普查工作的验收。宣传部门负责组织污染源普查的新闻宣传工作,配合做好新闻发布会及有关宣传活动。发展改革部门配合做好工业源的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经委部门配合做好工业污染源普查工作,公安部门配合做好机动车排气污染的普查及相关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财政部门负责普查经费预算审核、安排和拨付,并监督经费使用情况。规划建设、公用事业等部门参与生活源普查,会同环保部门负责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厂(场)普查。农业部门会同环保部门负责农业源的普查。工商部门负责提供污染源企业的基本登记信息。环保部门负责工业源、生活源和危险废物处置厂的普查。气象部门负责提供气象资料。统计部门负责审定污染源普查表,参与普查总体方案设计,协同环保部门做好数据统计和分析工作。
(四)质量保证。
市、县区污染源普查机构应根据全国、全省统一规定,建立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控制责任制,并设立专门的质量控制岗位,并对污染源普查实施中的每个环节实行质量控制和检查验收。
各级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配合上级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核查各地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在各主要环节,按一定比例抽样,抽查结果作为评估各地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的依据。数据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必须重新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