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从事饮食业、娱乐业、服务业、交通运输业、文化体育业,拥有固定经营门面或其他经营场所达到营业税起征点的纳税人,必须按照地税机关要求购置使用税控收款机。
3、对于既缴纳增值税又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按规定分别核算且分不同收款柜台的,应当分别购置税控收款机;在同一柜台需要同时处理涉及增值税和营业税收款业务的,以主营业务确定税控收款机配置机型和管理机关。
二、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的工作安排
(一)9月上旬,各地要在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及公共场所广泛宣传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的目的、范围和有关政策规定等,向所有的推广户送发统一印制的宣传资料。
(二)9月中下旬,中标的厂家推介宣传产品,由纳税人自行选择税控机机型,厂家(代理商)组织对用户培训,安装机器。
(三)分批推广使用。国税系统自10月1日起,对商业零售达到起征点以上的中小超市、药店、家电、烟酒专卖、书店、建材以及其他领用发票量较大户等启用税控收款机。今年底前,国税系统推广2000户以上,明年上半年全面完成。地税系统自11月1日起,重点对饮食、娱乐业、服务业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今年底全面推广到文化体育业、运输业等。
三、严格执行有关政策措施
(一)认真落实好有关政策规定。纳税人购置税控收款机的费用,可在所得税前扣除,进项税额可在当期应纳增值税或营业税中抵免;其差额部分可在一年内新增的增值税或营业税中抵免。
(二)根据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工作需要,对消费者实行发票有奖办法,同时辅之以“发票查询”和“发票举报”等奖励制度。奖励资金按照国家规定列入财政预算,具体办法由财政、税务部门研究确定。
四、切实加强对推广税控收款机的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全市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的领导,市政府成立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领导小组,由常务副市长唐松成任组长,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蔡自新、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两个推广工作办公室,分别由市国税局蒋南毅、市地税局唐双祁同志兼任主任,负责日常工作的组织实施。各区县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负责本地区的推广应用工作。各级政府要安排专项推广经费,保证推广应用工作的需要。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密切配合,及时妥善处理有关矛盾和问题,确保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工作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