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工作的通知
(永政办函〔2007〕9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市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有关问题的通知》(湘政办函[2006]122号)精神,进一步加强税源监控和税收征管,根据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关于在2007年三季度开始全面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的工作部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市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的目的、原则与范围
(一)推广目的
通过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加强对规模经营业户的税收控管,确保税收与经营发展同步增长;规范发票的开具和使用行为,增强财务收支透明度;提高纳税人经营的诚信度,规范税收征纳秩序;加速税收征管信息化,提高纳税人和税务人员核算比对的时效性与准确性等,从而达到加强税源监控,堵塞税收漏洞,减少税收流失,规范经济秩序,促进公平竞争。
(二)推广原则
1、统一标准。推广应用的税控收款机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产品标准。
2、政府推广。税控收款机的推广应用在各级政府统一组织领导下进行。凡在我市推广应用的税控收款机,必须是通过省级统一招标的中标产品,纳税人不得选购未中标的产品。对中标产品的销售,可由中标企业自销或由企业委托代理销售,对采取委托代理销售的,必须分别报省、市国税局和地税局备案。
3、分步覆盖。全市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实行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先城市后农村,先重点行业后所有适用行业。
(三)推广范围
凡在我市境内从事商业零售业、饮食业、娱乐业、服务业、交通运输业、建筑安装业等行业,并具有一定经营规模和固定经营场所的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都必须按规定购置使用税控收款机。基本范围如下:
1、从事商业零售业,拥有固定经营门面、摊位或其他经营场所,月销售收入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纳税人,必须按照国税机关要求购置使用税控收款机。新开业的商业零售纳税人以及其他虽未达到起征点但需领用发票的,必须按要求购置使用税控收款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