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按规定推行河道清淤项目监理制,不实行监理的项目配备有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2分);
4.按规定推行河道清淤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成立安全管理机构,落实安全生产措施,无重大安全事故发生(4 分);
5.建立河道清淤项目质量保证体系,落实质量保证措施,施工质量达到合格及以上(2分);
6.按规定实行河道清淤项目质量监督(3分);
7.河道清淤弃土(或排泥、堆土)方案合理、可靠(2分),弃土方案不合理扣1分;
8.河道清淤项目完成后,及时建立长效管理机制,保证河道管理制度、人员、经费、责任“四落实”(4分);
9.按规定及时做好统计工作,并准确按时报送统计报表(2分)。
第八条 任务完成情况分值30分,主要包括:
1.按时完成经批准下达的年度实施计划(30分)。没有完成的,按少完成一个百分点扣2分,直到扣完为止;超计划完成的,每超额完成计划10%加2分(不足1公里的不加分,且每公里最多加1分),以此类推,加分最高为10分。
第九条 资金管理分值15分,主要包括:
1.河道清淤项目资金专款专用,无截留、挤占、挪用资金的情况(5分);
2.不定期开展财务情况检查,无重大违纪现象发生(4分);
3.资金管理制度和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完善,财务人员持证上岗(3分);
4.及时支付有关费用,不拖欠民工工资(3分)。
第十条 考核管理分值11分,主要包括:
1.按有关验收规定及时组织完工河道清淤项目的验收(3分);
2.河道清淤项目验收资料基本齐全,有专人负责及时整理归档(4分);
3.河道清淤达到设计要求,有效发挥工程效益(4分)。
第十一条 考核组现场打分10分,由考核组成员现场评议打分,取平均分。
第十二条 河道清淤工作考核采取自查、复查、抽查相结合的方式。每年3月由各县(市、区)及市区各相关责任部门(单位)对上一年度区域内河道清淤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自查,并于当月底将自查情况报市水利局,4月由市水利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等部门(单位)组织复查,5月市清淤整治领导小组组织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