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继续合理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要根据城市规划和建设的总体要求,合理制定拆迁计划,严格控制拆迁规模,减缓被动性住房需求的过快增长。坚持量力而行,对没有列入拆迁计划或拆迁安置资金没有落实和补偿措施不到位的项目,一律不得拆迁。2006年房屋拆迁规模原则上控制在2005年水平以内。
(二)严格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管理。境外机构在我市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经批准从事经营房地产业的企业除外)和在我市工作、学习时间超过一年的境外个人可以购买符合实际需要的自用、自住商品房,不得购买非自用、非自住商品房。在我市没有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境外机构和在我市工作、学习时间一年以下的境外个人,不得购买商品房。港澳台地区居民和华侨因生活需要,可在我市购买一定数量的自用、自住商品房,原则上每户限购一套。
五、进一步深化完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着力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
(一)加快实施廉租住房制度。要继续改进和完善城市社会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及其供应办法,实现住房资金的有效利用,发挥住房资金的最大效益。廉租住房制度要坚持以特困户住房租金补贴解困为主、现房安排解困为辅的原则,并根据住房资金状况,适度降低申请家庭的经济收入标准,逐步扩大廉租住房制度的社会受益面,对符合廉租住房申请标准的对象做到“应保尽保”。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建立多渠道的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筹措机制,形成稳定规范的保障资金来源。每年要将土地出让净收益的5%以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
(二)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要认真贯彻实施《
浙江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继续抓好已规划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工作,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加快建设进度。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优先审查规划项目,优先项目选址,共同协调解决经济适用房建设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过程中应严格控制户型面积、准购条件和计价方式(标准),严格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有关政策规定,并根据申购者自身经济条件和改善住房条件的愿望,结合我市实际,积极探索经济适用住房采用货币补贴的办法。
(三)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要围绕“广覆盖”的目标,重点推动企业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通过广泛宣传、严格执法,增强企业依法履行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意识。对有条件的企业,要按规定的缴存比例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对其他企业,可先按5%的缴存比例实行低门槛进入,再逐步到位。同时,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的归集力度,建立、健全和完善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