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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加强房地产市场引导和调控的实施意见

  (二)加大对新建商品住房结构比例的调整力度。要严格执行国办发〔2006〕37号文件的规定,自2006年6月1日起,新审批、新开工的商品住房总面积中,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含经济适用房)面积所占比重应达到70%以上。要按照“总量控制、区域平衡、落实项目”的原则,根据区域和项目的不同情况,把住房套型结构比例总体要求统筹分解到各具体区域,具体落实到相关项目。
  对2006年6月1日前已经审批但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商品住房项目,要在做好集中清理工作的基础上,根据年度新建商品住房结构比例要求,区别项目及其用地的性质、布局和审批等各种情况,因地制宜确定并依法妥善处理好需要调整套型结构的具体项目。
  (三)加大对土地供应的调控和监管力度,优先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的土地供应。在年度用地计划中,应科学确定房地产开发土地供应规模。优先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土地供应。积极推行在限套型、限房价的基础上,采取竞地价、竞房价的方法,以招标方式确定开发建设单位。坚决停止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供应,严格限制低密度、大套型住房土地供应。国土资源和规划建设等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房地产开发用地的监管,进一步加大对闲置土地的处置力度。
  (四)进一步加强居住用地出让前置条件管理。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建筑方案设计审核和施工图审核,严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关、施工许可关和商品房预售许可关。加强商品住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规划审核。国土资源部门要切实加强土地出让合同执行的监管。
  三、进一步加强金融税收政策调节功能,引导住房合理消费
  (一)充分发挥信贷调节功能。各级金融机构要进一步完善房地产信贷管理工作的各项制度,合理发放房地产开发贷款。对项目资本金比例达不到35%等贷款条件的房地产企业,商业银行不得发放贷款。对闲置土地和空置商品房较多的开发企业,商业银行要按照审慎经营原则,从严控制展期贷款或任何形式的滚动授信。
  (二)充分发挥税收政策调节功能。从2006年6月1日起,对购买住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税务部门要严格税收征管,防止漏征和随意减免。
  四、合理制定拆迁计划,进一步加强外资投资、购房管理,控制不合理购房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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