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已装饰装修的、拆除后影响使用安全和正常使用功能的部位,不得擅自拆除。
第十七条 对从事住宅装饰装修的企业和从业人员实行资质管理和上岗证制度。
凡在市区承接住宅装饰装修工程的单位,必须具有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住宅装饰装修资质证书》。已具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企业资质的,可持其资质证书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凡在市区从事住宅装饰装修工程的个人,必须持户口所在地乡镇以上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务工证明、本人身份证和本地暂住证,经市装饰装修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申领《住宅装饰装修上岗证书》后方可上岗。
凡在市区承接住宅装饰装修工程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持《住宅装饰装修资质证书》或《住宅装饰装修上岗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并按规定办理税务等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 除自行简易装饰装修外,居民应当选择并委托具有《住宅装饰装修资质证书》的施工企业或持有《住宅装饰装修上岗证书》的从业人员进行装饰装修。
住宅装修的委托人委托不具备资质的施工企业、个人进行装饰装修,或者强制要求施工企业和个人拆改房屋结构造成房屋损坏的,委托人、施工企业、个人应按照其责任大小承担修复、赔偿等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实行委托的住宅装饰装修,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应当遵循“诚实、平等、公平、自愿”的原则,签订住宅装饰装修合同。住宅装饰装修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址、联系方法,其中个体装饰装修从业者还应当填写本人身份证和《住宅装饰装修上岗证书》号码;
(二)装饰装修的间数、面积、装饰装修的项目、方式、
材料标准、质量要求以及质量验收方式:
(三)装饰装修工程的开工、完工时间;
(四)工程保修的内容、期限;
(五)装饰装修工程价格及支付的方式、时间;
(六)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七)违约责任及解决纠纷的途径;
(八)合同的生效方式;
(九)双方认为需要明确的其它条款。
第二十条 住宅装饰装修工程的价格,根据市场竞争、优质优价的原则,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在住宅装饰装修合同中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