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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市本级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的意见

  四、工作要求
  (十二)进一步落实责任。各级政府要进一步落实目标责任制,把发展合作医疗保险列入年度工作、城乡一体化工作以及新农村建设的考核目标。组织部门要将合作医疗保险工作列入党政领导干部实绩考核内容;宣传部门要制订宣传计划,采取集中宣传与经常性宣传相结合的方式,多渠道、多层次、全方位地宣传,形成良好的宣传氛围,引导广大群众正确认识并积极参加合作医疗保险;卫生部门要指导、督促本地区合作医疗工作,定期收集、分析合作医疗实施情况;财政部门要做好资金预算,确保资金及时到位并加强监管;发展改革部门(信息中心)要做好合作医疗信息化建设的有关工作;市税务部门要做好合作医疗资金税前列支的有关工作;审计部门要依法对合作医疗基金的收缴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和检查;文化、体育部门要利用各种文化阵地,积极组织城乡居民参加全民健身活动,以增强和提高城乡居民的身体素质和健康水平;劳动保障、公安、教育、民政、总工会、残联等部门要各司其职,积极配合当地乡镇(街道)积极组织城乡居民和中小学生等参加合作医疗保险。
  (十三)进一步完善措施。一是在坚持居民自愿的基础上,积极探索与居民签订数年期的合同或协议,实行与电费或其他公用事业经费类似的扣缴、缴费卡代缴等方式,方便居民缴费。二是加强各级合作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建设,进一步提高服务水平,合作医疗经办机构要确保在工作日时间开放服务,并达到省级规范化建设要求和标准。为实现市本级统一管理,建立市本级合作医疗专职经办机构,配备工作人员,落实工作经费。三是加强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队伍、技术、设施等建设,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吸引参保群众就近就医。四是加强医药费用监管,控制医药费用的不合理增长,促进合作医疗保险工作的健康发展。
  (十四)进一步推进信息化建设。加快市、区、乡镇(街道)城乡居民合作医疗的信息化建设步伐。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合作医疗信息化建设的投入,落实专项建设补助资金,完成省新型合作医疗试点县(市、区)的目标任务和市民健康信息系统建设任务,实现合作医疗实时结报,提高管理水平,更好地为城乡参保居民服务。
  (十五)南湖区、秀洲区政府、嘉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依据本意见精神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十六)本意见由嘉兴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原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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