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普及型合作医疗保险。市本级城乡居民参加普及型合作医疗保险的个人出资标准为60元/人·年,镇(街道)财政按不低于25元/人·年的标准资助,区财政按不低于25元/人·年的标准资助,市财政按不低于35元/人·年的标准资助(省财政按5元/人·年的标准资助)。普及型合作医疗保险人均筹资总额不低于150元/人·年,其中统筹基金不低于100元/人·年,个人账户基金以户为单位建立,不低于50元/人·年。
2.持有两区民政部门和嘉兴经济开发区社会发展局核发的《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或《社会救助金领取证》、市总工会核发的《特困职工优惠证》,以及市、区残联核发的《特困残疾人优惠证》的市本级低保人员、特困职工和特困残疾人,其参加普及型合作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分别由区、镇财政各承担50%。其他生活困难的残疾人,经本人申请、残联审核并经所在乡镇(街道)公示后,也可参照办理。
3.市中心的建设、新兴、南湖、新嘉、解放等五个街道应由街道出资部分和上述持“三证”和特困残疾人参保对象个人出资部分,由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市中心五个街道城镇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超支部分分别由市、区两级财政各分担50%。
4.企业中非本地户籍的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参保对象,其个人出资标准与参保地城乡居民相同,其余部分由所在企业承担,税前列支。
5.建立企业对合作医疗保险基金捐助制度。
(十一)补偿办法。
1.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住院费用起付线为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区级医院300元,市级医院500元,省级医院和市外医疗机构1000元。
2.年度住院费用最高补偿额,大病型为60000元,普及型为70000元,学生为100000元。
3.市本级住院费用补助比例:301元至5000元部分补助40%,5001元至10000元部分补助50%,10001元至30000元部分补助60%,30000元以上部分补助50%。
4.为鼓励参加合作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就近就医,凡转市级医疗单位住院者,补偿标准下降10个百分点;凡转省级以上和市外医疗单位住院者,补偿标准下降15个百分点。
5.一般门诊费用补偿。普及型参保者在乡镇(街道)卫生院就医的可享受一般门诊费用补偿。一般门诊费用补偿先由个人账户(家庭账户)按40%的比例支付;个人帐户(家庭账户)用完后,其一般门诊费用中的药费部份按20%补偿,由统筹基金支付。个人账户(家庭账户)当年未用完的可转至下一年使用。
6.特殊门诊费用补偿。大病型和普及型参保者均可享受特殊门诊补偿。对恶性肿瘤、糖尿病、精神病、风湿性心脏病、器官移植后的后续治疗等慢性疾病,当年未享受住院补偿的,其门诊费用可以列入合作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补偿,全年累计4000元以上(含)部分补偿20%,每人每年最高补偿额为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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