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市本级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的意见
(嘉政办发〔2006〕115号 二○○六年八月三十日)
南湖区、秀洲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高城乡居民医疗保障水平,加快实现城乡社会医疗保障一体化,现就进一步做好市本级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目标任务
(一)实行大病医疗保险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以下简称“普及型”)为主的,以单纯大病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大病型”)为过渡的,逐步实现与城镇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接轨的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各区农村居民合作医疗参保率达到90%以上,其中普及型合作医疗参保率达到70%以上。
(二)积极组织城镇居民、在本地就业或就学并办理居住证的非本地户籍的企业职工和中、小学生参加合作医疗保险。
(三)全面实行计算机信息化管理。完善合作医疗信息平台,建立健全市民健康信息系统,实行实时结报制度,为参保居民建立健康档案,提高管理水平。
(四)合作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实行区一级基金统筹管理,统筹年度与财政年度相一致。
(五)市、区、镇(街道)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做到编制、人员、办公场所、办公设施、工作经费“五落实”,达到省级规范化建设要求。
(六)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控制医药费用的不合理增长。
二、参保对象
(七)本地户籍的农村居民。
(八)本地户籍的城镇居民中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对象及其子女。
(九)非本地户籍的、在本地就业或就学并办理居住证的企业中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对象和中、小学生。
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对象只能选择一个区级统筹单位参保。凡已参加各种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者,不得再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
三、政策措施
(十)筹资办法。
1.(1)大病型合作医疗保险。市本级城乡居民参加大病型合作医疗保险的个人出资标准为40元/人·年,镇(街道)财政按不低于25元/人·年的标准资助,区财政按不低于25元/人·年的标准资助,市财政按不低于5元/人·年的标准资助(省财政按5元/人·年的标准资助)。大病型合作医疗保险人均筹资总额不低于100元/人·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