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建立环保“三同时”保证金制度。为确保建设项目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运行,认真贯彻执行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项目环保“三同时”保证金制度。建设对环境有较大影响的项目,必须按项目环保设施投资的5-20%缴纳“三同时”保证金。建设项目的污染防治设施经“三同时”验收合格后,应将保证金及时全额退还给建设单位。建设项目环保设施未按“三同时”要求建设的,其“三同时”保证金充作环保治理资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将不对建设项目进行竣工验收,有关部门不得发放准予生产经营的相关证照。
17、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十一五”期间,建设以20万吨变性燃料乙醇、10万吨蓖麻油深加工项目为主的生物能源基地,建设以湘江纸业为龙头的循环经济示范基地,建设以废塑料、废有色金属为主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基地,推动全市循环经济发展。到2010年,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20%,每万元工业增加值取水量下降30%,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40%以上,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率达到50%以上,主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率达到60%以上。
18、推动环保科技和环保产业发展。财政科技投入要向环保科技项目倾斜,年度科研计划要优先安排环保科技的研发、示范和推广,重点扶持污染治理、矿山生态修复、资源循环利用等技术的创新,促进环保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以解决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的环境污染防治体系。从事环境污染治理的主体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技术力量和资质。
五、创新工作机制,强化环境执法
19、全面推行排污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要将市政府下达的排污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排污单位,各县区、各排污单位不得突破。市政府每年公布各县区主要污染物削减情况,对没有完成削减任务的予以通报批评,并暂停审批新增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对超总量排污的企业要限期整改,并实行限产限排。2007年底前,要按照法定条件,加大对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发放工作,禁止无证排污、超标排污和超总量排污。对无证排污、超标排污、超总量排污的企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予以处罚。
20、依法加大排污费征收力度。排污单位要依法、足额、全面、及时缴纳排污费;环保部门要加大排污费征收力度,对不能及时、足额缴纳排污费的单位,要通过法律手段强制执行;上级环保部门要加大对下级环保部门征收排污费的稽查力度,对排污费征收中的违法违纪问题要严肃追究责任,切实解决在排污费征收中的违法违纪行为。环保部门要加强对排污费的使用管理,确保排污费专款专用,充分发挥其使用效益。
21、严格环境执法和责任追究。坚持开展环保世纪行和清理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专项行动,采取部门联动、挂牌督办和查办案件等措施,重点查处影响群众健康、社会稳定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热点难点问题。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要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要按照监察部、国家环保总局《
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切实纠正“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市、县区政府对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要依法责令其停业、关闭。对依法关闭企业,工商部门要及时注销、吊销其营业执照,电力部门要对其停电限电。对构成环境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部门处理。各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干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确保环保执法无禁区。